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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通知

来源:省能源局节能处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粤改委发〔2023〕5号),推动扩权强县和强县扩权改革,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第九条规定,将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县级以上节能审查机关。现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部分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一)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1.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报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报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二)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健全节能审查工作机制,加强节能审查队伍建设,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高质高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暂未遴选出相关评审机构无法组织节能评审,或者暂无能力组织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的各县(市、区),节能审查可暂由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各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要尽快按程序遴选节能评审机构和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节能评审相关工作经费,按照2号令第四条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完善节能审查调度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批复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各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批复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同步抄送省级和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各地级以上市节能审查机关要加强对县(市、区)节能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省能源局将加强对全省节能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节能审查政策执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将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必要时还将视情收回节能审查权限。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后续我省节能审查政策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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