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协会章程
(经广东省节能协会筹备成立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GDEC。
第二条 本会是在广东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用能单位,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企业,从事工程、设计、科研、咨询服务、教育、信息等机构中从事节能工作,以及有志于节能工作的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节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动员组织广大会员,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合理用能,节约用能,为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住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15楼,办公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中科院智能制造研究所3楼。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和广东省的能源、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方针,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协助政府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二)开展有关能源利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等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各类标准。
(三)协助增强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有关节能信息和技术进展资料,适时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有关节能技术、管理人才。
(五)协助会员(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以及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六)接受委托组织能源科技课题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管理、技术、产品的咨询服务。
(七)对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成果进行总结交流、组织推广;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优秀节能产品进行评估和推荐;组织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八)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开展有关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支持我省优秀节能产品和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九)定期开展评比、总结工作,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报省民政厅核准备案方可开展。
(十)加强本会与其它有关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本会和会员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无不良记录;
(四)单位会员应合法经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优先享受本会各种服务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权;
(五)有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节能技术资料、经验总结和各种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秘书处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协会秘书处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普通会员。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本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协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五)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有关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秘书处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