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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 全面落实电网清费,发改委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4月1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日前,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相关政策分别在4月和7月分批落地。采取综合措施实现降价,此次《通知》系2018年第一批落地的电价降价措施。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并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1.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临时接电费指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施工用电,由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保证金性质款项。2003年,为确保用电安全,规定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缴纳临时接电费,结束临时用电时,费用全部退还用户。去年12月,发改委已发文取消临时接电费,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此举每年可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约80亿元

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将进一步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有利于余热、余压、余气回收利用,推动燃煤消减。

2.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此次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可以及时反映真实、合理的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这部分电价下降空间可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的电价。

3.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一方面,这项措施实际上是取消了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中最大需量40%的下限,消除了大工业与工商业电价之间的规模界限。

另一方面,大工业电价普遍低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商业电价高于其他电价原本存在不合理成分,此次《通知》允许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将促进输配电价中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这两种用电类型合并为一种类型。消除了工商业用电的不合理电价。

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菅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菅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本项措施将大量园区通过开展增量配电业务,实现了园区的“正规化”,将其纳入到配电业务监管体系当中。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商业综合体自投自持配电资产现象比较普遍,往往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增加了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通知》规定“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可以促进公用设施用电费用的公开透明,减少乱收费现象。

4.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将省级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中规定首个监管周期的转资率(即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的上限75%,之前在核定各省区输配电价时采用的就是75%。本项措施意味着降低了规划新增输配电的折旧费(折旧费=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从而降低输配电价。

以下是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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