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粤府管〔20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顺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推进“十三五”时期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工作落实,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2017年广东省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7〕29号)要求,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省节能监察中心配合并做好相关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全面贯彻《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依法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政策措施和“十三五”全省公共机构重点节能工作落实,提高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为实现全省“十三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服务。
二、任务目标
按照加强指导、依法监察、强化监督的原则,重点选取120家公共机构开展现场节能监察,其中: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16家,各地级以上市负责104家(分解情况见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监察数量。
三、监察对象和方式
(一)监察对象。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监察方式。采取现场抽查方式,具体监察时间由节能监察机构另行通知被监察单位。
四、监察内容
(一)节能管理制度、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推行低成本节能措施;
2.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3.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4.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
1.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2.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3.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情况。
(三)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十条规定:
1.实行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2.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
3.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4.按规定及时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报送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报告。
(四)开展能源审计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消费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
2.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五)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2.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1.空调、电梯系统节能运行情况;
2.数据中心机房、地下停车场、食堂用能设施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1.按照标准配备并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八)节约用水情况和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1.采用节水型器具;
2.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和运行调节情况。
被监察单位列入2017年建设节水型单位范围的,增加对开展水平衡测试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情况内容的检查;被监察单位属大、中型公共机构(规模划分情况见附件2)的,增加对与有资质的回收企业签订合同,建立废旧物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内容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监察任务。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完成情况,列入2017年度省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二)各被监察单位要重视和积极配合节能监察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监察内容提前准备并提供相关材料,确保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三)本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十三五”时期应开展能源审计、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节水型单位及大、中型公共机构。
实施监察时,要对被监察单位近两年的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进行核查,核实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督促监察重点对象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实施创建内容。
(四)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规定的公共机构,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府管〔2013〕10号)要求,分别在2017年3月24日和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17年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对象名单和完成监察工作情况(含2017年总体完成情况及现场监察文书资料、2016年度发出的监察整改文书跟踪落实情况等)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附件:1. 2017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察任务分解表
2.公共机构规模分类表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7年3月6日
相关附件:
http://www.gd.gov.cn/govpub/rdzt/ggjn/gzdt/201703/t20170307_2483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