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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54家列入售电公司目录企业名单的通知

 

粤经信电力函〔2016〕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东电网有限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厂、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的文件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并公示后,将广东智光电力销售有限公司等54家售电公司列入售电公司目录,现将名单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售电公司目录的企业具备参与广东电力市场资格,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按照有关政策和市场规则参与市场交易。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合同,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时,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主动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不搞不正当竞争,不向用户虚假宣传广告,同行间不搞不正当竞争,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售电企业必须积极开展售电业务,主动发展下游客户,不断探索提高能源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的新路径。规定时限内未有效开展业务的,将在售电公司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 

  四、列入售电公司目录的企业不允许变更法人代表和股东构成;确需变更的,将在售电公司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售电公司退出前,应提前告知我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五、请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积极配合,做好售电公司注册和管理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加强协调、注重服务,指导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开展交易。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7月4日

来源:电力能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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