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印发《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制定了《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开展2015年度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等情况,2015年决定在乙烯、合成氨、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行业先行开展能效“领跑者”活动。申报企业的能效指标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实际数据。
二、申报要求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有关行业协会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按照《细则》要求初审后,于12月3日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推荐意见公函以邮寄或机要形式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质检总局(计量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联系人:
莫虹频 电话:010-68205369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
田建伟 电话:010-68505843
质检总局(计量司)联系人:
邓思齐 电话:010-82261841
附件: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节选)
二、实施范围
综合考虑行业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选择乙烯、合成氨、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先行先试,以后逐步扩展范围,形成覆盖钢铁、石化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
三、入围条件
申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上一年度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先进值。
2.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落后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依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每年遴选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可根据需要制定行业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和审核
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相关行业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见附件),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入围条件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相关行业协会可推荐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并将申请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二)复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组织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复审,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评审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经核实满足入围条件的企业为入围企业,其中,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3-5家企业为能效“领跑者”企业。
(三)公示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在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对入围企业和能效“领跑者”的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公告入围企业和能效“领跑者”的名录及其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请点击以下链接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