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
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广东省
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府管〔2014〕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4〕362号),结合2014年我省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现就组织申报2014年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十二五”期间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2013年已通过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价验收的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2014年经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确定创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创建单位名单以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文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已通过评价验收的第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创建项目奖励资金为30万元至50万元。
(二)创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资金,每个创建项目补助资金为30万元至50万元。
(三)每个单位原则上以创建内容的单个或综合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一个项目,组织申报一项专项资金。
三、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优先考虑示范作用好、能源资源利用水平高、创建目标任务明确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度加大对东西北地区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
(二)公平公开。采取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遴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绩效优先。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优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任务、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以及活动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节能效果显著,创建方案可行,具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意义。
(三)申报实施项目配套资金到位、保障措施落实,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五、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批准文件、“十二五”期间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改造合同(协议)(指已完工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3)以及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表须具备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以上申报材料须按顺序整理。
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一式5份(用A4纸张装订成册及骑缝盖章)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项目申报书可从广东省政府网“公共机构节能”专栏下载。
六、申报程序
本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逐级审核申报制度。
(一)市、县(区)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直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申报;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市)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申报,并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审核汇总后,出具正式申报文件,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表见附件4)。
(三)网上申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相关资料。
(四)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和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七、申报截止时间
项目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11月24日前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处),申报材料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八、项目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资金的开支要符合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项目后续管理、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培训、完善提升等相关开支。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属于创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资金的管理,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节能目标为依据。申报项目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含项目变更或中止)或项目未达到实施方案所提出的预期年度节能目标,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填报项目申请事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和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验收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其中:地方项目由所属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省直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项目,由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验收。
(四)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自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创建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配合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封面及编制参考大纲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4.2014年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1日
(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及电话:高翔020-83132713,唐汉生020-83132605,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省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耿洪波020-8317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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