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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遴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令第6号),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工作机制,我委将公开遴选确定一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方式及范围

  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审,择优选取一批实力强、业务精、信誉好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我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委托评审任务,确保我委节能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次遴选的节能评审机构共分7个专业类别,包括:综合类(35个机构),以及电力、石化化工、建材、水利、交通、建筑类(各23个机构)。综合类机构可承担所有项目的节能评审,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相应专业项目的节能评审。

  二、工作安排

  (一)相关单位自愿向我委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入围单位名单。

  (二)我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入围单位的相关资格资质级别、专业技术力量、以往工作业绩、保障措施等进行评议打分(见附件),按综合得分排名确定初步名单。

  (三)我委将初步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我委正式确定节能评审机构名单,两年评估调整。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包括政府机关。

  (二)在广州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办事处,并在广州市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具备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工程咨询、设计资格,或者其他部门认定的与能源、节能专业相关的行业资质。

  (四)具备节能评审业务能力和工作基础,有专职的节能评审部门,或有5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节能评审工作。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编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专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服务实施方案》,每个单位限报1个专业类别。实施方案包括单位概况、综合实力、专业技术力量、以往工作业绩、特色服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附节能评审自评表(附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相关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二)请申报单位于20141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11份,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盖单位公章后,送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节能评审机构评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31224

  (联系人:谢健标,电话:020-83133164,电子邮箱:fgw83133164@163.com


相关附件:节能评审机构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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