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节能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53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国务院和各地方、各部门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做了大量工作,应予充分肯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相关调研报告的建议务实中肯,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时一并作出回应。出席人员指出,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艰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把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作为硬任务,下更大决心、作更多努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具有法定效力的目标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但从前三年的实施情况看,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氮氧化物下降率只完成总任务的54%和20%。要进一步提高对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坚决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统计上,由于国内生产总值统计口径不一致,以省为单位统计,多数省指标都完成了进度,导致国家节能约束性指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压力无法有效传导到地方。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和长远考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有些出席人员认为,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必须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找到节能减排与促进发展的平衡点,做到在发展中抓节能减排,以节能减排促进科学发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2013年各地方能源消费居高不下,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控制能耗增量。有些出席人员提出,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是长期的系统工程,很难三、五年就见到明显成效。政府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既表明国家推进节能减排的坚强决心,又客观说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引导全社会坚定信心,建立合理预期。
部分出席人员建议,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标准等手段,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推动节能减排深入开展。有些出席人员提出,一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技术领先的企业因项目准入门槛过高等因素而难以扩大发展,一些余热发电企业不仅上网难,而且还要交容量费,甚至有个别地方为局部或部门利益阻碍节能环保技术使用。建议实施系统化的节能减排配套政策,统筹价格、税收、融资、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打好配套政策“组合拳”。完善能效领跑者制度,尽快确定各产业、产品的能效领跑标准,对达到或高于标准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多开“绿灯”。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我国煤制气、煤制油和特高压输变电等技术也日趋成熟,应调整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产业政策,明确各煤炭生产基地能源转化方向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科学有序引导各类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入。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应加强对节能减排总体情况的调查研究,摸清各地区能耗、污染物排放底数和环境质量状况,研究各地区环境突出问题的成因,增强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协同性。改进节能减排指标管理,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阶段、产业构成等特点,进一步细化指标要求。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高、能源消费总量大的地区,应要求单位能耗和消费总量双下降;对经济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地区,应将能耗和减排指标扩大到服务业,着力降低能源消费总量;对产业发展整体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在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的同时,允许其能源消费总量适当增长,但也应从严控制。部分出席人员提出,节能减排需要政府、企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应把节能减排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做细、做实,使之成为全民的自觉意识和主动实践。有些出席人员提出,应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的法律保障,建议国务院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和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加快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以及废旧家用电器、轮胎、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来源: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