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横向垄断,当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反垄断行政案件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就越重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国家反垄断局的正式挂牌成立,还是法院公平审理各类涉反垄断案件,均彰显我国切实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良好竞争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在案证据表明,原告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口头垄断协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广东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决定有主要证据足以支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伴随法槌的敲响,由广东13家混凝土企业提起的13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于近日迎来一审宣判。
上述13起案件涉及广东茂名地区的预拌混凝土商品市场,广东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后认定广东某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茂名市某科混凝土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之间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口头垄断协议,并分别对19家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决定。其中13家企业不服该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13起行政诉讼,相关案件由该院行政特色审判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经审查后认定,广东市场监管局具有相应职权、未违反法定程序,且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予以支持,所作的具体处罚数额合理,因此,依法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述系列案件一审审判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郑志柱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批案件系涉及横向垄断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广东省内乃至南方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合议庭跨行政区域依法进行一审管辖,对如何界定案件相关地域市场、涉案企业是否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处罚数额是否合理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希望为我国全面加强反垄断监管贡献一份力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系列案件所涉及的商品为预拌混凝土,其由水泥、砂、石子、化学外加剂等混合加工而成,是建筑施工必不可少的人造石材。
2017年2月21日,原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称原广东反垄断局)接到企业举报,称茂名市城区及高州市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联合涨价涉嫌垄断。2018年10月因机构改革,该案移交广东市场监管局,该局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
广东市场监管局在原广东反垄断局已经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核查,于 2018年11月2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报备。
2019年9月,广东市场监管局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涉案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涉案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广东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29日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2020年6月1日,广东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19家企业,通过聚会、微信群等形式就统一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事宜进行商议和信息交流,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口头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并分别对19家企业罚款3万元至120万元不等。
对于广东市场监管局的决定,其中13家企业不服,分别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家企业在庭审中的主要观点为:首先,13家企业并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没有统一的价格变动或固定的价格。13家企业根据客户需求量、客户关系、结算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给予不同消费者不同价格,签订不同价格的买卖合同进行交易,这属于平等的买卖双方自愿协商而进行的合法合理的民事行为,不应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其次,广东市场监管局的处罚金额不当,决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等。
对于13家企业的起诉意见,广东市场监管局辩称,首先,该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对该行政处罚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金额并无不当;其次,该局认定13家企业构成“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垄断协议证据确凿充分,并且1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了该横向垄断协议,该横向垄断协议中没有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理由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政特色审判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广东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适当,13家企业诉请撤销上述行政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系列案件一审判决后,郑志柱就该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其中,在13家企业是否达成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垄断协议这一焦点问题上,郑志柱介绍,合议庭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涉案混凝土企业自发组成“茂名混凝土交流会”,多次组织会员进行研究、讨论统一涨价事宜,促使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达成固定和变更不同标号水泥价格的协议,使得本应存在的价格差别趋于一致。该交流会成员为固定和变更商品价格,呼吁其成员共同遵守调价约定及协同拒绝向部分工地供货,意在防止本来具有竞争关系的协会会员之间产生内部竞争,联合抵制其他非交流会成员的市场经营者对交流会成员的竞争,影响价格的正常变动,同时提高或保持销售利润,客观上必然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1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和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此外,从相关市场状况分析也可认定涉案协议具有反竞争目的,实际产生了反竞争效果。”郑志柱介绍,该案相关市场竞争激烈,在竞争的情况下,假设没有各参与方的共谋,涉案企业除了加强商业竞争或提高集中度、改进技术水平外,并无提高或维持盈利能力的方法。涉案企业相互之间通过信息交流,提高供货价,拒绝向不接受调价的有关建筑单位供货,或以拒绝供货为要挟,要求有关建筑单位接受调高后的供货价,相关行为是意图形成并事实上执行了一项共同的提价协议,规避了相关市场内的价格竞争,自身则无须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获得市场。因此,该案参与企业的行为明显具有反竞争的目的且已经造成反竞争的后果。基于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13家企业不服,已提起上诉,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