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扶持和促进节能减排项目加快转型转产的奖励优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我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扶持和促进我区节能减排项目转型转产,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土地使用权确权及出让、项目引进、转型转产投资等方面提出如下奖励优惠意见:
一、节能减排项目的界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节能减排项目:
(一)经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认定,纳入2007?2010年区级限期关停并按期完成关停的污染企业;
(二)用地符合《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南海区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转型转产项目的界定
在2007年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重新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从事符合南海区产业导向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利用的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占项目总用地80%或以上的。
三、节能减排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人、节能减排项目用地所在镇(街道)在使用权确权收费、出让地价款等方面分别享受优惠
(一)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营性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节能减排项目在理顺土地确权,办理国有工矿仓储用地转为国有商服用地,或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费按南府〔2009〕84号文第四条标准收费及返还后,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后的确权费属区级留成部分再全额返还镇(街道),并由镇(街道)对土地权属人进行适当奖励。
(四)节能减排项目用地进行出让时,按照《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南府〔2006〕112号)等规定计收出让地价款,出让地价款按南府〔2009〕85号文第二条进行分配后,属节能减排项目用地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出让土地所在镇(街道)。返还款项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调配使用。
(五)节能减排项目用地除在确权收费及出让地价款等方面享受以上(一)、(二)、(三)、(四)点优惠外,其余方面仍参照南府〔2009〕84、8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四、转型转产项目引荐人享受引荐奖励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镇(街道)、个人(不含区、镇、街道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管委会工作人员及土地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作为转型转产项目引荐主体,在引荐项目投产后,按项目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额享受区级一次性引荐奖励。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计提比率”的方式计算。具体计提比率如下:
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元) |
一般投资项目 |
省级以上认定高新技术或环保产业项目 |
500万以下 |
0.3% |
0.4% |
500万~2000万(含500万) |
0.35% |
0.45% |
2000万~6000万(含2000万) |
0.45% |
0.55% |
6000万~10000万(含6000万) |
0.55% |
0.65% |
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 |
0.65% |
0.75% |
同一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主体,享受本意见奖励的不再享受南府〔2003〕135号文的招商引资奖励。
五、转型转产项目及所在镇(街道)享受相关补贴优惠和奖励
(一)转型转产项目施工报监、报建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用于转型转产的融资资金可申请“南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担保贷款,成功获得担保贷款后可享受相关的贴息补助。
(三)自节能减排项目关停之日起计,利用该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及房产的转型转产项目可连续五年逐年享受“转型转产项目启动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转型转产项目当年对区、镇两级直接经济贡献度情况由镇(街道)自行确定。本意见实施前关停的节能减排项目,相关转型转产项目可根据之前的关停时间顺延享受补贴。
(四)利用节能减排项目原有用地或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型转产项目,且租用经营期超过一年的,对项目所在镇(街道)给予一次性3000元/亩的奖励,奖励资金由镇(街道)安排使用。计算面积为所用的节能减排项目用地在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上对应的证载面积。
(五)转型转产项目在用工、人员培训等方面享受“雄鹰计划”扶持企业“一企一策”同等待遇。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引荐奖励及“转型转产项目启动资金补贴”措施可顺延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区节能减排治污办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