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40万元。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以上的国家、省监管企业,或者节能成效突出的其他单位,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5万元。

全省每年度表彰奖励节能先进单位180家左右.其中,表彰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100家左右(具体根据年度节能考核结果确定),表彰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用能企业(机构)30家左右,表彰节能管理服务单位50家左右。

第八条 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个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九条 申请评为节能先进个人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中,对推动节能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认可;

(二)在节能技术研究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明显节能效益;

(三)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四)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七)检举揭发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并经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第十条 节能先进个人的名额分为企业人员和企业以外人员。全省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个人280名左右,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企业人员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70%,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30%。企业以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人员不少于70%,厅级以上干部不参与评奖。

各市节能先进个人名额根据各市节能考核结果排名,结合各市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等因素确定;省有关部门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节能工作措施、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奖励资金及相关经费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节能先进地区奖、工业领域(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由省经贸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以及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等领域节能先进单位奖的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个人,属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单位的,按程序逐级向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属省直单位的,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一并提交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委党廉办和省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统计局、质监局、林业局、南方电监局等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名单,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示;

(四)经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经贸委提出建议名单及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其奖项,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省经贸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参与该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重点耗能企业据此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节能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政策法规 推荐信息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
  •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
  •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
  • 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
  •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
  • 国务院总理李强: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 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探索开展ES...
  •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建材行业...
  • 生态环境部:推动碳足迹工作!
  • 习近平在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强调...
  • 从二十大报告看人民生活新图景
  • 习近平: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 习近平: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
  •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征求...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
  •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喜迎二...
  • 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目标
  • 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2021)...
  • 商标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