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标排污拟加倍征环保税 机动车飞机免征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不向个人、机动车等征收。
征环保税后不收排污费
2015年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施行。根据新《环境保护法》,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机动车飞机免征环保税
《征求意见稿》明确,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