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国各地绿色制造鼓励政策一览表
地区 |
鼓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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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北京市 |
• 已入选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自动入选市级示范名单; • 未来国家级绿色制造项目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名单中推荐上报; • 对入选本市及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
天津 |
天津市 |
• 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市节能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市节能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奖励。 |
津南区 |
• 对创建并认定为区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优先推荐国家和市级绿色工厂评选。 • 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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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河北省 |
• 将优先推荐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 •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
山西 |
山西省 |
• 对列入绿色园区创建活动的产业集聚区和绿色工厂创建的企业,国土部门将优先予以土地规划支持,环保部门要开设绿色审批通道; • 加大对开展绿色试点城市、创建绿色园区和企业的政府性投入; • 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向开展绿色制造项目;• 推进绿色信贷,扩大绿色制造项目信贷规模。 |
内蒙 |
内蒙 |
•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优先支持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工程项目; •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 •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 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给予奖励。 |
辽宁 |
辽宁省 |
• 鼓励企业发展绿色技术、绿色设计、绿色产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提升产品绿色环保低碳水平。 • 推动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培育一批绿色产品。 |
吉林 |
吉林省 |
• 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省绿色制造体系培育计划的(企业)项目给予鼓励支持。 |
黑龙江 |
黑龙江 |
• 对承担绿色制造等专项,并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予以资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上海 |
上海市 |
• 研究扶持政策,对入选示范名单的单位进行奖励; • 申请绿色制造中央财政专项,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
江苏 |
江苏省 |
• 对绿色示范创建园区建设绿色体系平台、示范企业实施绿色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 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税收优惠政策,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
苏州市 |
•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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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 |
• 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每个企业的多个产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奖励)的一次性奖励。 • 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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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 |
• 加大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力度。对通过国家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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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 |
• 为“绿色工厂”建设提供专项授信额度100亿元,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在实行同等条件评测系统利率基础上分别实施下浮15%、10%和2-8%的利率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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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 |
• 首次认定的工信部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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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浙江省 |
•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产品、绿色园区、供应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 |
湖州市 |
•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 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 • 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主要贡献者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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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 |
•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等同等级节能降耗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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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 |
•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给予资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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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 |
• 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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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安徽省 |
•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合肥 |
• 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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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
•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8%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万元; • 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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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
•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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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 |
• 由绿色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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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
• 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 对获得省级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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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 |
• 对新评价为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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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
• 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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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 |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 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一次奖补10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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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 |
•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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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 |
• 通过市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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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 |
• 对上年度获得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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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 |
• 经认定获得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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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福建省 |
•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园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每家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 对列入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颁发产品证书;对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福州市 |
•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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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
• 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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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 |
•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园区)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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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 |
• 落实国家、省促进绿色发展支持政策,并在市级促进工业发展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市级绿色制造体系项目给予奖励。• 落实绿色制造体系政府采购和财税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绿色制造领域;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示范项目提供金融优惠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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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江西省 |
•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计划分2年安排1000万元; • 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创建项目实施补助; • 支持赣江新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 |
山东 |
山东省 |
• 入省级项目库的将优先推荐争创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和申报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项目,同时优先享受省级相关政策支持。 |
青岛市 |
• 列入国家年度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重点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企业。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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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河南省 |
• 对创建成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
郑州市 |
• 对列入国家、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牵头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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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 |
• 市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国家级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按照5万、10万、50万元(省级)和10万、30万、100万元(国家级)的标准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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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 |
• 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创建成为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牵头单位的,给予80万元奖励; • 进入国家、省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可以不纳入停产限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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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湖北省 |
•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纳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拓展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绿色信贷和财政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 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
武汉市 |
• 经国家确定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 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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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 |
•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
广东 |
广东省 |
•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 •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 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将对绿色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 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和财税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绿色制造领域; • 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
广州市 |
• 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企业申报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予以加分。 • 鼓励各区工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财政税收政策,设立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奖励专项。 • 优先推荐列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 鼓励引导绿色金融扶持绿色制造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拓展完善绿色设计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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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
•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 •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 研究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纳入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 鼓励各区配套资金对辖区绿色制造项目进行扶持。 • 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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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 |
• 对每家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每种绿色设计产品奖励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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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
• 根据企业的实际规模和能效情况,获得认定的企业可以获50万元至200万元的资金补贴,一般的企业可获得六七万元的资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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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 |
• 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助; • 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以上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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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 |
• 对新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对新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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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广西 |
• 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府采购上给予优先待遇。 |
桂林市 |
•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奖励100万元、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绿色产品或绿色供应链奖励30万元; •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的奖励50万元、绿色工厂奖励30万元、绿色产品或绿色供应链奖励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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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海南省 |
• 加大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 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规模; • 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扩大绿色产品交易、集团采购商扩大绿色产品采购。 |
重庆 |
重庆市 |
• 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 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
四川 |
四川省 |
•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 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领军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资金支持; • 省级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制造创建单位实施的重大支撑项目。 |
成都高新区 |
•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及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以及绿色供应链目录的企业,给予按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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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贵州省 |
•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我省绿色制造投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的支持; • 主动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对我省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专项、绿色制造系统集成专项资金等支持,力争资金尽快到位。 |
云南 |
云南省 |
• 对认定的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工业产品生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陕西 |
陕西省 |
•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 充分发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企业绿色化改造。 |
甘肃 |
甘肃省 |
• 国家级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的示范企业,省工信委将优先推荐申报工信部、财政部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通过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节能减排项目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资金,争取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的财政支持。 |
青海 |
青海省 |
• 重点奖励建立健全绿色标准、开发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等试点示范; • 后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 以奖代补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证明,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 购买服务项目,补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
宁夏 |
宁夏 |
• 对认定为自治区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绿色工厂项目,并按照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 |
新疆 |
新疆 |
• 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府采购上给予优先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