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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次修改《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节能产品认证

 2010年12月15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就《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节能认证产品政府将优先采购,同时在认证环节更为严格,将对认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不合格的将撤销证书并对外公布。 
    该草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统一的标志。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后联合颁布实施。     
    为了提高节能产品的推广效率,该草案规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明确指出,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设备,将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同时,将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等领域进行认证服务,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对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测和检验机构都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责任也更加明晰。规定认证 样品由认证机构或实验室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而不得由企业抽样。并且认证机构将对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使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能源利用效率偏低,推行节能产品采购制度刻不容缓。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但在实施过程中,《节约能源法》与《政府采购法》之间的无缝衔接仍有待解决。此次发布的草案将节能产品认证管理进一步了规范,且明确规定优先进行政府采购,或可使节能产品落实政府采购制度。 
    从1999年颁布《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至今,我国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已有11年。目前节能产品认证已涉及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办公设备、机电产品、电力设备等50多个品种。仅1999年至2005年的6年间,节能电冰箱产品一项就累计为全社会节约能源11.7亿度,节省能源费用支出达6.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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